公司注冊稅收籌劃,注冊什么樣的公司,納稅最少?
為何有些公司是月報,有些公司是季報?有些公司能享受核定征收,有些公司卻需要查賬征收?這一切早已在公司注冊就定好了!老板們想合理合法合規(guī)的享受節(jié)稅,公司類型你必須鬧懂~
常見的公司類型:1.有限責任公司、2.股份有限公司、3.國有獨資公司、4.個人獨資企業(yè)、5.合伙企業(yè)、6.個體工商戶、7.外商投資企業(yè)、8.私營企業(yè)、9.另外還有以前登記的企業(yè),現在已不能登記這種性質的企業(yè):全民所有制企業(yè)、集體所有制企業(yè)
一、不同類型的公司納稅有何區(qū)別?
(一)流轉稅:不同類型的公司在流轉稅繳納上沒有區(qū)別,只是能否享受稅收優(yōu)惠的區(qū)別,跟企業(yè)銷售額有關,跟公司類型沒有特殊規(guī)定。
(二)企業(yè)所得稅:
以下類型的企業(yè)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:
1.有限責任公司2.股份有限公司3.國有獨資公司4.外商投資企業(yè)5.私營企業(yè)(注意注冊類型)6.另外還有以前登記的企業(yè),現在已不能登記這種性質的企業(yè):全民所有制企業(yè)、集體所有制企業(yè)
(三)個人所得稅:
以下類型的企業(yè)繳納個人所得稅:
1.個人獨資企業(yè)2.合伙企業(yè)(其中個人合伙人)3.個體工商戶
二、不同類型的公司所得如何納稅?
(一)企業(yè)所得稅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》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:
1.一般企業(yè),企業(yè)所得稅的稅率為25%。
2.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(yè),減按20%的稅率征收企業(yè)所得稅。
3.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(yè),減按15%的稅率征收企業(yè)所得稅。
4.非居民企業(yè)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、場所的,或者雖設立機構、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、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,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,適用稅率為20%。
(二)個人所得稅
根據財稅〔2000〕91號第四條規(guī)定,個人獨資企業(yè)和合伙企業(yè)(以下簡稱企業(yè))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、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,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,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“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”應稅項目,適用5%~35%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,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舉個例子
假使我們注冊類型選擇股份有限公司、有限責任公司、一人有限公司,賺錢以后需要繳納25%的所得稅,股東分紅需要繳納個稅20%,平均稅負達到40%。(不考慮優(yōu)惠政策的前提下)你賺了200萬,想從公司拿出來,實際到手的只有120萬!
如果公司類型選擇注冊個體戶、個人獨資企業(yè)、合伙企業(yè),賺了200萬,最高稅率才35%,和上面的栗子,稅率差5%,還有速算扣除數6萬可以抵扣。平均稅負只有32%。注冊不同公司,稅負差竟高達7%!
所以公司類型的選擇還是很重要!
作為“注冊資本”還是“企業(yè)借款”?
舉個例子:王總和幾個朋友打算成立一技術服務公司A(股東全為個人),前期專業(yè)設備投入2200萬元、辦公場所投入1500萬元、其他投入500萬元,共計4200萬元,股東應如何出資?才能使股東整體稅負最低呢?
為了便于分析,假設公司投入運營后每年實現利潤總額240.5萬元。
1.假設以42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,如何納稅?
(1)公司實現利潤240.5萬元,需要繳納企業(yè)所得稅(假設不考慮小型微利企業(yè)所得稅優(yōu)惠政策)。
應納稅企業(yè)所得稅=240.5*25%=60.13萬元
凈利潤=240.5-60.13=180.37萬元
2)股東對企業(yè)實現的凈利潤進行紅利分配時,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應納個人所得稅=180.37*20%=36.07萬元
稅后紅利=180.37-36.07=144.3萬元(2)假設以5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,注冊資本以外的投入3700萬元,以企業(yè)借款列支,如何交稅?
向個人支付利息(假設年率6.5%),要代扣代繳3%的增值稅(實際中更多的是3%)及附加,代扣代繳20%的個人所得稅。
年利息=3700*6.5%=240.5萬元
增值稅=240.5/(1+3%)*3%=7萬元
附加稅=7*12%=0.84萬元
個人所是稅=240.5/(1+3%)*20%=46.7萬元
共計應繳納稅金=7+0.84+46.7=54.54萬元
稅后利息收入=240.5-54.54=185.96萬元
出資不同,稅后收入差距竟高達41.66萬元!
試想在享受小微企業(yè)普惠性減稅政策、“六稅兩費”、增值稅優(yōu)惠新政以后,拿到手的錢還會少嗎?
未認繳制下,企業(yè)合理開支如何籌劃?
舉個例子:甲、乙兩個自然人股東于2019年1月1日投資成立A有限責任公司,注冊資本為100萬元,首次出資為甲、乙股東各10萬元,合計首次出資額20萬元。
A公司章程中規(guī)定,甲、乙兩名股東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繳足后續(xù)全部出資。
2020年1月1日前,如果甲、乙兩名股東仍未能履行80萬元出資義務,則A有限責任公司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,在稅前扣除中有何影響?
根據國稅函[2009]312號文相關規(guī)定,凡企業(yè)投資者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,該企業(yè)對外借款所發(fā)生的利息,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(guī)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,其不屬于企業(yè)合理的支出,應由企業(yè)投資者負擔,不得在計算企業(yè)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