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東是公司的每一個出資人,公司的重大事項都應該由全體股東來決定,包括經營方針(合并、分立、變更、解散)、投資計劃(增資、減資)、法定代表人等的任免。一般都是通過召開股東會討論出決定,然后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、蓋章。 如果一般決定只要過半的表決權通過就行;但有的重要決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,如:
(3)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。
提醒:這里的表決權一般是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的,不是一人一票(特殊約定的除外),“大股東”決定權方面比小股東大。
如果公司真的需要到解散程度,但股東會都形成不了解散決議的話,這時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請解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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